《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十二条 【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环境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三、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四条 【处罚主体】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委托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处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违法案件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话,立案审查的时间是7天,如果用简易程序处理,当场就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以后就要对违法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到出具处理决定的时间是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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