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违法主体会受到诸如被警告、被罚款等,具体的处罚种类如下: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且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1、立案。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应当追究环境行政责任的,十日内予以立案。
2、调查。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实事求是的填写《环保执法案件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并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法制部门接到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后,对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处罚的幅度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对给予其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对于给予停业、关闭、吊销排污许可证的处罚要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时间。
5、听证。听证有法制部门主持,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设,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签发处罚决定。
7、送达。处罚决定书由调查部门负责送达,送达回执交法制部门备案。
9、结案。处罚案件执行完毕,由法制部门写出报告卷归档。
在《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之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是比较多的,大部分情形下,对于一个特定的环境行政相对人来说,并不会同时会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之中规定的所有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处罚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