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参考依据有哪些?
《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拒绝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五)对违法行为不主动整改,或在发生污染事故后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或试图逃避法律责任的;
(六)重复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者在责令整改之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九)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二、环境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总的来说,无论在陕西省还是其他省份,环境行政处罚要考虑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但不能忽略的就是,任何情况下执法工作人员都有自由裁量权,执法人员的处罚力度不当,违法行为人也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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