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有几种法定形式?
1、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合同、发票等缴款凭据,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举报信等。
2、物证
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特征、质量、属性等反映案件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如厂房、生产设施、环保设施、排污口标志牌、暗管,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受污染的农作物、水产品等。
3、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声音、图像、影像来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
4、证人证言
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就了解的案件情况向环保部门所作的反映案件情况的陈述,如企业附近居(村)民的陈述、污染受害人的陈述等。
指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环保部门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听证会意见等。
二、环境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环节是怎样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需要委托其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
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和原因函告委托机关。
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取样、录音、拍照、录像;
2、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3、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测等技术人员随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有权采取上述措施和进行监测、试验。
综上所述,环境行政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或者在查处环境污染破坏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证据,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对涉事企业及个人做出行政处罚。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试听材料及环境监测报告和当事人陈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