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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环境行政处罚终止执行?

一、什么情形下环境行政处罚终止执行?

1、环境行政处罚终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处罚决定被撤销等,具体的情形如下

《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环境行政处罚中止的情形

《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了环境污染行为的人,有可能好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作出行政处罚,在处罚执行的过程之中,若是出现了被罚者死亡、或者是执行标的已经灭失等的情形,那么环境行政处罚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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