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诉讼法来讲,在诉讼侵权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都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有的案件中举证就十分困难,比如环境污染侵权案件。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那么,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什么呢?接下来律图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什么是环境污染侵权举证倒置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也就是是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存在与否不负担举证责任,而转移由对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若是对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项的存在或不存在,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诉讼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则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而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和实体公正性的考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上都采用举证倒置原则,我国亦如此。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到环境侵权中,具体是指因果关系的倒置,即由污染者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其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认定要困难的多,为了保护环境和受害者的利益,一些国家规定在环境污染诉讼中,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只要加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污染事实不存在,即推定污染损害因果关系成立,加害人依法应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环境污染举证责任倒置中,是由污染者来承担证明责任的。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因其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并且为了保护环境和受害者的利益 ,因此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这种制度。而在因果关系成立的情况下,对于环境污染的加害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让其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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