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共有哪几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18种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污染环境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污染环境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均有过失的因素,客观上亦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两罪的区别则主要在:
1.客体要件不同
污染环境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活动,主要是由于严重污染环境,不仅使本单位还包括社会中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不同
污染环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不同
污染环境罪的主体,既可以是符合一般主体条件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则只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仅限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