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质量的提升,我们对周边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空气质量,环境是否安静都有较高的要求。我国环保局针对该类情况,制订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了在不同的社会生活地点的噪声指数,超过该指数就构成噪声污染,该地方的居民可以对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今天,律图来带您一起来了解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噪声排放标准是怎样的
(一)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单位:dB(A))
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疗养区 50 40
1类: 住宅医疗区 55 45
2类: 商住区 60 50
3类: 工业区 65 55
4类: 城市公路、轨道交通 70 55
(二)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单位:dB(A)
0 40 30 40 30
1 40 30 45 35
2、3、4 45 35 50 40
A类房间: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主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指主要是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三)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单位:dB
声功能区 时段 房间类型 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
31.5 63 125 250 500
夜间 A、B类房间 69 51 39 30 24
B类房间 79 63 52 44 38
夜间 A类房间 69 51 39 30 24
B类房间 72 55 43 35 29
B类房间 82 67 56 49 43
夜间 A类房间 72 55 43 35 29
B类房间 76 59 48 39 34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我们优质的生活需要安静的环境,科学研究表明,长时间生活在嘈杂环境中的人的寿命要远远短于生活在安静环境中的人,而且较长时间呆在较高分贝的环境中对我们的身体也会造成巨大的伤害。我国环境保护局制订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格限制各个地方的噪声污染。居民在受到噪声污染时,可想当地公安部门进行举报。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延伸阅读: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分类有哪些?环境污染事故怎么分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