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污染环境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单位犯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应当实行“双罚制”,即对该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还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条的规定处罚。
涉及污染环境罪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两罪竞合问题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菌种、毒种等病原体的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污染环境罪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想象竞合犯形态,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即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2.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都禁止未经消毒处理就排放、倾倒、处置含传染病菌种、毒种等病原体的废物。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性质、范围和程度就成了对案件正确定性的关键标准。凡仅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未危及土地、水体、大气等生存环境的,应以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论处;如果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定污染环境罪。
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侧重点有所不同。前一种观点主要是以行为性质为基点,选择重行为作为适用法条的依据;而后种观点则是以结果为基点,不同的结果应适用不同性质的法条。以我们所见,采用两种观点之一是带有片面性的,应当将这两种观点的主张结合起来判定更适宜。具体而言,对于因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而严重污染环境所构成的污染环境罪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之间的界定,应当将客观方面中的行为与结果要件综合加以判断:如果在客观方面更符合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应确定为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但是,如果在客观方面更符合违反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关于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应确定为污染环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