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的保护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因为经济的发展而牺牲了环境的话,是非常得不偿失的。环境才是我们生活的家园,如果没有了大自然的话,人类开发出再多的资源也是没有用处的,所以如果有人破坏了环境的话,很有可能会变成了环境侵权,这个时候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责任,那么司法解释对于这个环境侵权责任都有哪些规定?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一,先对环境侵权的性质进行一个认定标准。
1.在我国民法当中的侵权事件当中,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在这个事件发生之后,自己承担的责任是取决于自己有没有做错事的。那么在环境侵权的责任纠纷当中,侵权的一方属于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不管自己是不是故意的,是不是真的做错了,只要还因为自己的原因而导致的环境问题的话,那么自己就应该承担责任。
2.这在于现实生活当中的环境侵权责任认定当中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认定了这是一个无过错责任的话,那么只需要找到该侵权者的行为和污染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可以了,不需要考虑主观因素,所以在认定的时候是比较方便的。
第二,对于两个污染者的责任确定。
1.在现实的生活当中,并不是一个侵权人对于环境污染可以造成危害,那么很多情况下都是多个侵权人共同的行为造成的这个环境侵权,所以对于这些人的大小责任是怎样确定的呢?司法解释当中有规定说,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污染者在污染环境的话,那么对于这个承担责任的大小是根据污染物的性质,种类以及排放量,危险性等等一系列的方面来确定的。
2.对于环境危害大,排放量大,种类比较特殊的一方要负主要责任。相对应的,如果危害比较小,排放量也比较小的话,那么就承担次要责任,当然也是不可以逃脱惩罚。
第三,对于环境污染的认定,
1.对于环境污染来讲,危害结果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没有这个危害结果的话,就相当于危害是不存在,此时环境污染者不管是有过错的责任还是无过错的责任,都没有办法认定。
2.那么我国司法解释当中规定了,如果想查明污染案件的专门问题的话,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给出鉴定意见,或者是由国家相关部门推荐的比较权威的环境污染鉴定机构来给出一个检验和检测的评估报告,并根据这个报告来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这几个方面就是我国的司法解释对于环境侵权责任纠纷的一些说法,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当中,通常也就是对以上三个大方面来纠纷的,在这几个方面,如果能够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下来的话,那么就分也就可以解决了。当然司法解释只是一个补充的解释。对于实际的案件当中,还是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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