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为了经济的发展,我们忽略了对于环境的保护,导致环境被破坏严重,灾害频发,幸好国家及时出手,制定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依然有一些不符合环境保护的企业在生产施工,那么因环境污染构成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哪些呢,我们来看一下。
一、环境污染构成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1、环境污染责任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按《侵权责任法》第65条和第7条规定,构成环境污染责任不问过错,无论污染者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实施污染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侵权责任保护的是环境,即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自然环境,保护范围更为广阔,具有更广泛的意义。
3、污染行为人是污染者的作为或不作为。污染环境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行为,也可是不作为的行为,不作为的形式更为常见。不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行为,只要造成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都构成侵权责任。
4、环境污染责任保护的被侵权人范围广泛,环境污染重的造成损害,《侵权责任法》65条规定是“造成损害”。这意味着环境损害并不仅指自然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还包括了更为广泛的损害。在很多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的权利主体甚至是国家。
5、环境污染责任方式范围广泛。环境污染责任的责任方式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可以适用停止侵害、排出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多种责任方式,而不局限于损害赔偿责任。
二、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哪些?
1、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
在环境污染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双方力量悬殊巨大,加害一方常常为具有经济、科技、信息实力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公司、企业集团乃至跨国公司,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农民、渔民或市民。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主体间的实力具有不平等性。
在一些情况下,侵权主体与受侵害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环境污染是伴随经济发展的“副产品”,有不少是由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无可厚非的日常行为蓄积造成的。如在由汽车排放尾气造成的光化学污染事件及其他复合侵权事件中,要寻找加害人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受害人往往就更难确定,如1986年前苏联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事故,造成成百上千的人患上癌症,并将危及后代人。
2、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
环境污染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大多并不直接作用于受害人或其财产之上,而是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人或物等造成损害,其过程表现出极为明显的间接性。同时,各种污染物质来源广泛、性质各异,它们进入环境中以后,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环境要素之间往往又会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反应,并通过各种自然规律发生迁移、扩散、富集等现象,从而使得损害过程变得异常复杂,具有显著的复合性。
3、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
污染物的不断排放,其损害后果也将持续出现,即使停止了污染物的排放,污染损害也不会立即消失,而会在环境中持续相当长的时间。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尤其是疾病损害,受害人往往不能及时发现,常常要潜伏很长时间,即使发现了通常也不能很快消除。换言之,受害人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环境污染侵权损害后果具有明显的潜伏性与滞后性。如日本70年代发现的骨痛病,其潜伏期就达十余年。从1955年以来,日本富山县神道川河岸的炼锌、炼铅厂不断将含镉的废水排入河内,沿岸居民饮用了含镉的水,吃了用含镉的废水浇灌的稻米,使镉在人体内慢慢积蓄起来,一直到十几年后,终于导致人们的骨骼变形萎缩。
“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哪些”,通常因为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不是个体的,而是呈现片区性、持续性和复杂性,比如一个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不会是与它临近的一家,周边住户可能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与损失,而且造成环境污染有一个时间过程,而一般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可能都给当地的经济带来支柱性,那么在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之间的选择和协调也是一个难题。生活中如果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律图进行咨询。
延伸阅读:
环境污染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区别有哪些
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怎么解决
发现环境侵权怎么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