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指由于生产、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源进入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遭受损害以及人的正常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妨害时,行为人依法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一种。其构成要件有四:
(1)须被告污染环境,即存在由于被告从事的活动向人类环境排放废水、废气等有害物或者噪声、震动等有害因素的事实;
(2)被告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
(3)须原告受有损害;
(4)被告违法污染环境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及城市建设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随着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各国立法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多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强化污染者的责任,促使他们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积极防治环境污染。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特别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我国亦采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提出自己的损害,无论污染单位有无过错,均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排除妨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亦规定了污染单位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等。
环境污染是各种污染因素本身及其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环境污染还受社会评价的影响而具有社会性。它的特点可归纳为:
1)公害性,环境污染不受地区,种 族,经济条件的影响,一律受害。
2)潜 伏性,许多污染不易及时发现,一旦爆发后果严重。
3)长久性,许多污染长期连续不断的影响,危害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并不易消除。
时间分布性
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污染因素的强度随时间而变化。例如,工厂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往往随时间而变化。由于河流的潮汛和丰水期、枯水期的交替,都会使污染物浓度随时间而变化。随着气象条件的改变会造成同一污染物在同一地点的污染浓度相差高达数十倍。交通噪声的强度随不同的时间内车流量的变化而变化。
空间分布性
污染物和污染因素进入环境后,随着水和空气的流动而被稀释扩散。不同污染物的稳定性和扩散速度与污染性质有关,因此,不同空间位置上污染物的浓度和强度分布是不同的。
由上可见,为了正确的表述一个地区的环境质量,单靠某一点的监测结果是无法说明的。必须根据污染物的时间、空间分布特点,科学地制定监测计划(包括网、点设置、监测项目、采样频率等),然后对监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才能得到较全面而客观的评述。
(一)不可抗力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加了诸多的限制。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且由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这样,构成污染环境的免责条件,
一是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二是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的不可抗力,才可以免责。对免责条件限制严格,有利于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这样的规定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
第三人过错造成受害人污染损害,构成免责条件,
一是要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二是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三)其他免责条件
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环境污染致害是特殊的侵权的民事责任,也规定了污染单位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行为等,以上就是律图网站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环境污染致害的民事责任是什么的相关介绍,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律图网站上面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