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上的环境损害包括对环境的损害和对人的损害。对人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而对环境的损害是现行侵权行为法尚未明确规定的损害,包括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实质上是对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这两种环境损害往往是同一行为的不同后果,并且相互联系。需要注意的是,对人的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是明确的,即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的人;而对环境的损害,其赔偿权利人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确,需要考虑其损害后果的公共性。由于环境“就其本身固有的属性来说,为了公众的利益应委托于公共机关来维持、管理”, 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因此对环境的损害实质上就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赔偿权利人应由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来充任,一般应当是政府或者一定范围内的公众集体。
二、环境污染赔偿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 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三、环境评估
环境评价的程序: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
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主要工作为详细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
第三阶段为报告书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各种资料数据,给出结论,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
(1)工作等级划分
(2)评价大纲编写
(3)工程分析
(4)所在地区环境现状调查
(5)建设项目环境一影响预测
(6)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
环境污染的评估机构是由政府推荐的,在政府推荐的评估机构去做评估,评估结果更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