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以建筑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换的一种交易形式,它由惟一的买主设定标的,招请若干个卖主通过秘密报价进行竞争,买主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之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照协议实现招的。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作为中标合同生效条件之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视为放弃中标项目,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我国《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招标投标法》的适用对象是招标投标活动,即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
货物,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
工程,指各类房屋和土木工程建造、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的服务。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任何采购对象,如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另外,本法第七条对行政监督做出了规定,因此,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