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是现在大型经济活动的一种形式,一般是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投递标书的行为,大多数是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通过招标采买设备、材料等,当然在大型工程上也采用招投标形式,比如说进行资源勘探、开发矿产以及工程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会向招标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其目的是避免在投标有效期内撤标或中标后不能签署合同等行为,从而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当然,保证金不一定是现金,也有可能是银行保函、银行汇票支票等。
既然保证金是为了保证招投标的顺利进行而定的,那是不是说招投标结束后,就应该退还保证金呢?
评标《暂行规定》中第五十二条,招标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后最多顺延五个工作日的向投标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一样的招标工程有略微不同的保证金退还期限。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中签订合同小于五个工作日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政府采购还有规定,逾期未退还保证金的,除保证金外,还应付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二十的资金占用补偿。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对于未中标者在投标有效期满三十天内退还保证金,中标的保证金在签订合同,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招标服务费后退还保证金。
那是不是还存在不退还保证金的情形呢?是的,若投标人在投标阶段违法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不退还保证金。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和机电产品采购中出现投标有效期内撤标,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的,没有正当理由却不签合同的,签合同时提附加条件或改变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为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招标服务费的以及将中标项目转让给别人或未征得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以上行为会造成不予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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