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应标的内容,所谓的虚假应标就是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论是否达到中标或者成交目的,其行为是违法的,都可以向财政等监管部门举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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