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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工期和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但是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规范、完善,本文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测算办法,交纳标准、方式及退还时间等没有明确规定。由于立法滞后,政府引导、监管的缺位,造成目前我国建筑领域有关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呈现一定程度混乱状况。发包人、承包人为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均从各自利益出发,导致履约保证金的表现五花八门,尤其是处于建筑市场弱势地位的建筑企业叫苦不迭,抱怨法律法规的这一疏漏给建筑企业增添不少烦恼和负担。履约保证金已经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突出问题之一。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

我们认为,应当从公平、公正,权利义务相一致等原则,来规范和完善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目的的实现。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和完善履约保证金:

1、完善立法。虽然《担保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对履约保证金也作出了一些规定,但鉴于建设工程方面的行业特殊性,还必须建立符合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特点的配套法规,使得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运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比如对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提交方式,金额比例、大小等做出规定。

近日,我们注意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公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十五条:“[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但中标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适当提高履约担保,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五。”

2、建议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对建设合同中的履约保证金,明确其性质,履约保证金属于物权的范畴,是一种质押担保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中标的承包人直接支付现金,另一种形式是由中标的承包人提供招标人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3、应制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则,特别是向招标方提交现金时,对履约保证金的详细管理办法十分重要,不仅对承接工程的投标方是否投标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是防止招标方将履约保证金充作工程款或挪作他用的重要保证。履约保证金的管理,重要的是确定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机构,应该由信誉好,与招投标方没有利害关系的金融机构、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绝不能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也不能由他们的上级进行管理,以提升承包人对履约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感。

4、违约的处理问题必须经合同当事人各方一致认可,或者经过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才能执行,这也是履约保证金制度能够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

综上,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的规范和完善的方法有:完善立法;建议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应制定并落实履约保证金的具体管理细则;违约的处理问题必须经合同当事人各方一致认可。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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