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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拆除批准的审批对象是哪个?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予以补偿。

  3.《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之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规定,广西辖区内拆除300m2(含)以上5级人防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活动,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属于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前款规定以外的按属地由当地人防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2.办理了补建或补偿手续,并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自治区辖区内任何法人、组织机构和个人拆除300m2(含)以上5级人防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活动须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拆除自治区辖区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国家级人防工程须按属地报当地地级市、县(县级市)人防部门审批。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1.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请示文(一份,应含人民防空工程现状材料及初步处理意见);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表(一式三份);

  3.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红线或总平(复印件各一份);

  4.需拆除的工程平面位置示意图和工程平面图(各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补交易地建设费(指申请补偿的收费,申请补建的不收费)

  2.收费标准。

  早期人防工程:800元/平方米

  新建人防工程:1500元/平方米(国家重点人防城市)、1000元/平方米(自治区重点人防城市)、800元/平方米(县城)

  3.收费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人防办[2004]17号)第八点:因城市建设和旧房改造等原因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建或补偿,具体标准为:新建人民防空工程按6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早期人民防空工程按6B级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交纳易地建设费。

  《关于执行桂人防办字〔2004〕17号文和桂价费字〔2003〕462号文若干问题的意见》桂人防办[2004]52号文第六点:新建人防工程特指1990年以来修建的人防工事(含防空地下室),拆除此类工事按6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其中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按1500元/平方米、自治区人防重点城市按1000元/平方米、县城按80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早期人防工程特指1989年以前修建的人防工事(含防空地下室),拆除此类工事要按6B级人防工程补建或交纳补偿费,交费的标准在国家关于6B级人防工程技术规范明确前暂按80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十、其他事项

  1.拆除300 m2(含)以上5级人防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应首先取得工程属地地级市、县人防部门审查意见。

  2.拆除人防工程需经过当地人防办公室现场勘察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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