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积极性,按照等级不同,国家人防部门将对按人防工程要求设防的地下工程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为参考各地人防办标准。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城市人民政府将视情给予专项补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超出应建面积的,可予奖励。并且可依法取得相应收益权利。投资者还可将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不需保密的人防工程平时还可按规定用作商场、车库、娱乐场所等,但战时不得影响防空效能。地方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防经费。对国家确定的人防重点城市,凡结合城市建设新建中大型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地方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经费。人防工程建设可实行有偿投资和有偿投资与无偿投资相结合,也可实行集资、低息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办法。
3.建设人防工程免交水电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等地方规费。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税收、管理费、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经人防办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包括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室空间开发项目),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经县人防办批准建设的人防工程,其地下部分按照规定免交有关规费。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予以法律保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防工程。对修建专用、配套工程的,县人防办可以利用异地建设费给予适当补助。投资建设人防工程有依法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投资者可以将其建设的人防工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4.人民防空工程(含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省财政、税务、国土资源、电力、电信等部门要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出我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具体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鼓励外商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和开发利用,多渠道、多元化筹集人民防空建设资金,发展人民防空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