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建筑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含本省施工企业和省外施工企业)向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省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包人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个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向受理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备案机构备案。
施工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网上申报。上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虽然宿迁并没有正式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登记,但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跟备案登记之间并无直接关系,未办理备案登记之前,只要施工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施工合同对发包方和承包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不能随意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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