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有哪些
广西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有有施工合同签订七天之后就需要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招广西施工合同备案依据有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办理合同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收取原件4份,此表要到政务中心窗口领)。
2、全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提供施工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不少于2份,留存副本1份,建议签订施工合同使用统一格式的示范文本), 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及电子数据,(收取包括招标文件制式文本和招标控制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和电子表格形式电子数据1份)。
4、中标人的商务标和中标价及电子数据(收取包括商务标和中标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和电子表格形式数据1份,)。
5、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预算书(收取工程预算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和电子表格形式电子数据1份,)。
6、实行担保的工程,需提交双方的担保保函;(查验原件,收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和电子表格形式电子数据1份)。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收取原件1份)。
8、《办理建管手续联系单》(查验原件,收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9、中标通知书(收取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招标人在招、投标之前,与潜在的投标人就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要求潜在的投标人对工程价款、付款条件、垫资、让利等做出书面承诺;有的已选定了施工者,并签订了包括工程价款、垫资等内容的协议书;甚至有的在实行招标投标之前施工者就已进场施工。当设定了投标条件或圈定中标人之后,建设方再按照政府部门的监管要求举行招、投标,签订用于备案的合同。
招标人在招标之前与施工方签订的协议书,或施工方出具的承诺书,与中标后签订的备案合同肯定会有实质差异,否则双方不至于如此大费周章。这一行为实质是规避建设工程招、投标,逃避政府监管,属虚假招、投标,不仅违反招标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对其他投标人而言,构成不正当竞争。
绝大部分的“阴合同”是签订在中标之前,但仍会有大量“阴合同”也会签订在中标之后。根据招标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一份备案的合同,事后根据双方协商又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更改,签订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
现实中部分情况下是建设方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施工者接受不合理要求,订立与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如工程款的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等。但有时施工者反过来会处于优势地位,施工者千方百计中标取得项目后,利用建设方工期紧等不利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对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进行修改。于是双方在签订合法的“阳合同”之后,又另行签订“阴合同”。还有些时候招标人和中标人为了共同的利益,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同时,也可能存在个别合同当事人通过合同倒签的形式,将本签订在招投标之前的合同通过倒签合同签订时间,从而在表面上看是在招投标之后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对招投标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但该种情形实质上应归于“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的类型。
即双方依照招标、投标文件形成的条款内容签订一份建设施工合同用于备案,而又同时在私下签订一份与备案合同的实质内容有差异的合同用作实际履行,这两份实质内容不同的合同在同一天签订且难以确定先后顺序。该种情形下,也无外乎,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就已经达成合同实质性内容的“默契”或者签订之后就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调整。虽然形式上是同时签订,但绝大部分情况是双方有事先的“默契”,一般应归结为“阴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的类型。
施工合同备案阴阳合同的类别在中标之前所签订的阴合同,以及在中标之后的阴合同,同时还有投标文件和备案合同一起进行建立的情形。备案合同与原协议书不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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