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备案费用,不需要施工合同备案。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不仅减少了交易成本,也提高了社会效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源自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称“《招投标办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删除了《招投标办法》第47条第1款中“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正式取消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这一程序。
实际履行的合同可能签订于中标之后,也可能签订于中标之前。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产生的影响将因实际履行合同签订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实际履行合同签订于中标之后
《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投标办法》第18条(修改后的条文序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在此次改革中,仅仅取消了施工合同的备案,并未取消招标文件的备案。因此,招标文件仍然依法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备案。
在招标文件的备案程序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会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较为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对于其中部分不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的内容,主管部门将依据《招投标办法》第18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实践中,当事人改变中标合同的情形又有以下两种:
(1)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改变中标合同
很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对于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审查通过并备案后,业主与施工单位又基于自身利益或风险规避的考量另行进行协商,从而签订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一致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而在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后,当事人极有可能会直接签订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施工合同。由于合同备案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仅仅是精简了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环节,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业主与施工单位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改变中标合同而引发的“黑白合同”争议。
(2)当事人因招标文件审查而改变中标合同
如前所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招标文件内容的审查较为严格,一般要求使用政府部门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备案。因此,当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中包含超出示范文本范围、较为细化的内容时,主管部门有时会要求招标人进行删减和修改。实践中,删改内容涉及价款结算和支付方式的情况较为常见。例如,有的业主会以施工单位可先行垫资施工或进度款支付比例较低作为选定中标单位的条件,但主管部门在审查招标文件时通常会要求将该部分内容删除。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和施工单位不得不另行签署与备案的中标合同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以实现业主的初衷。因此,虽然取消了施工合同的备案,但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那么,此次改革起到的作用可能仅仅是简化了审批环节,实践中仍可能会出现大量的补充协议,无法减少相应的“黑白合同”争议。
令人欣慰的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发布的当月,作为试点城市之一的天津市建委推出了六项措施以简化招投标流程。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取消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前置审核。招标人只需要“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监管与信用信息平台,向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即可。此项举措使得“备案”回归了其“存案以备查考”的本来面目,能够从根本上避免当事人因招标文件审查而改变中标合同的内容,从而有效减少此类“黑白合同”争议,值得提倡和推广。
2、“黑合同”签订于中标之前
业主在招标前与投标人进行磋商属于法律禁止的串通投标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3条的规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在中标无效的情况下,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以及第21条的规定,不论是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还是当事人在招标前进行磋商而签订的实际履行的合同,均为无效的“黑合同”。因此,取消施工合同备案无法减少此种情形下的“黑白合同”争议,只有缩小强制招标范围才是减少此类争议的解决之道。
对于施工合同,在以前是需要进行备案登记的,但是目前我国已经全面取消了这一个程序。合同只要双方认可并且签字,盖章就可以了,合同的内容只需要符合法律的规范性,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少了成本。
延伸阅读:
随着发明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申请专利来...
方法: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
1、中国商标网官网:商标局官网有对外的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