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后,不需要去办理备案登记了,施工合同的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是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的,就不需要去办理备案登记了,毕竟我国现在已经取消了施工合同备案登记程序了,当事人不用去相关机构办理备案,只需要保证施工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法的就可以了。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若涉及到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可能会被要求采用FIDIC条款,其他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可以参照FIDIC条款起草并签署相关的合同文本。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目前国家已经通过相关的政策简化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承包方和发包方在签完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以后,施工方只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就可以正常施工。但除了试点城市之外,在其他地区施工合同仍然不需要进行备案。
延伸阅读: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加强...
发包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鉴于...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中,工程质量及价款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