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的责任:(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二)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按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2、发包人的责任:
(一)超过合同规定日期验收,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的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四)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五)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的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涉及到违约赔偿问题要根据事实情况来进行确定,首先需要根据受损失方的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其次要根据损失的情形来进行确定赔偿,双方之间可以进行协商拟定赔偿协议,或者是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进行确定最终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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