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发包?
发包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一并交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完成或者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一项或几项交给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行为。
二、建筑工程发包人是什么意思?
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建筑法》)或业主、项目法人。
1.关于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建筑法》对工程施工发包主体资格未作限定。因此,发包人可以是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也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个人合伙、个体经营户以及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关于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发包人应具备支付工程价款的能力。
3.关于合法继承人,是指与发包人合并、分立的单位,包括兼并发包人的单位以及购买发包人合同和接受发包人出让的单位和个人。
三、《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发包的原则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四、《建筑法》对建设工程发包有什么具体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在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我国法律严禁肢解发包。所谓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这种行为容易导致建设工程管理上的混乱,不能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并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长、建设成本增加等不良后果。因此,我国《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明确予以禁止。法律的这些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凡是属于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发包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