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权益无法保障的民事责任
因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承包企业导致的合同无效属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几种无效合同的情形,施工合同特别是分包合同无效,则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无法追究逾期竣工违约金、未达到质量标准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再加上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承包企业本身不规范,在合同效力丧失的情况下,难以有效约束承包人,从而给建设单位工程运营带来极大的风险。
(二)、承包人出现工程事故的连带责任
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因其不具备组织施工相关的人力、财力、技术力量和相关经验,容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不仅延缓了建筑工程竣工时间,带来工期损失,如果建设单位明知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关资质,也要就上述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或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行政或刑事责任
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建设单位也存在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风险。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要明确建设单位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则会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该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进行,将工程发包给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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