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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发生工伤应当找谁?

一、工程转包发生工伤应当找谁

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承包方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包任务,不得无证承包或者未经批准越级、超范围承包。第19条规定,承包工程施工,必须自行组织完成或按照有关规定分包部分工程,不得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第13条第3款规定,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签订分包合同。转包合同无效,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招雇的人员受伤,除雇主承担一定责任外,转包方应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

此外,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4月4日《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关于用人单位非法使用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期间,造成临时工工伤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劳动行政部门对该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包工负责人未汇报临时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承担临时工的工伤待遇。包工负责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承担。

二、转包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违法分包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交由他人完成的行为,包括:

1、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2、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

3、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4、分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转包是承包人承揽工程后,不履行合同义务将该工程转让于第三人的行为,包括:

1、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2、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违法分包转包严重扰乱建筑市场,历来为法律所禁止,但利益驱使和僧多粥少,违法分包转包比比皆是。《解释》26条将违法分承包人和转承包人定义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处于建筑市场链的低端,施工纠纷往往由此引发。

处理此类纠纷应注意:

1、此类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根据“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实际施工人可以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起诉讼,还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由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以挂靠费、转包费、分包费、手续费和管理费等名义获取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依法收缴。

三、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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