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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程类项目都涉及到质量保修的问题,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的不同,质保的期限均不一样,当然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一个保修期限,保修质量一般都会有一个行业标准,保修到期后使用方会出具一个保修完成的证明书,那么工程质量保修完成的证明书怎么写呢,我们来看一下。
以下是一个学校食堂工程保修完成的证明书:
XX镇人民政府:
XX县XX镇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食堂工程于20XX年10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经全部移交给使用单位,根据合同及质量保修书要求(质量保修期为2年),现保修期已到期,保修期内无质量缺陷问题须修复,请贵单位予以退回工程质量保修金。
特此证明
长宁县龙头镇义务教育学校
20XX年11月14日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除上述法定保修范围外,发包人与施工企业可以在施工合同或保修书中对保修范围进行约定。
《建筑法》第62条规定: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在不违反法定最低期限的前提下,发包人与施工企业可以在施工合同或保修书中对保修期限进行约定。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合格的质量保修书是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之一。在内容上,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完成的证明书怎么写”,一般简单的工程质量保修完成后只要没有质量问题,由使用方给出具一个证明,建设方可以凭证明结算工程质保金。而对于一些大型或复杂的工程,通常会有建设方出具一份证明书列明整个工程的概况,然后由建设方、监理方、使用方和发包方共同签字证明方为有效,可作为结算质保金的凭证。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建设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欢迎登陆律图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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