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首先由承包人予以维修。在工程交付使用后的质保期内,承包人即可以根据法定或约定的保修责任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发包人擅自委托第三人进行维修,势必会导致承包人丧失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0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因此,当具备承包人拒绝修复、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发包人具有包括与承包人之间的信任基础丧失在内的其他合理理由时,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人进行修复,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的修复费用。
二、房屋建筑过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建设工程,其保修制度区别于一般商品的保修,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将建设工程排除在该法规范范围之外。根据《产品质量法》,一般商品在保修期内可以实行“三包”制度。该法还规定,如果是卖方的故意造成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则不受保修期的限制。之所以对建设工程另行立法规定其保修制度,这是由建设工程的特点决定的。
对于建设工程而言,一般能够在保修期限内发现质量瑕疵。超过保修期出现质量问题,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这将加重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有悖于市场公正。当然,如果是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瑕疵,施工单位未能修理或者未能维修成功,即便时间过了保修期,施工单位还应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超过保修期后,相关问题的处理不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也不在房屋质量投诉处理范围内,可向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反映,由其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可以是由承包方单方面决定的,也可以是由发包方协商后确定的。此期限一般是从工程验收完毕时开始计算,也可以是从工程交付时开始计算。在期限内,建筑物出现了质量问题,发包方需要及时的联系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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