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质量保修金3%的政策什么时候实行?
2017年7月1日实行。
2017年1月份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制定并印发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两种情况,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建筑企业减负。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预留金额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7月1日起执行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7月1日起执行3%)。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二、建筑工程质保金条款应该规定哪些?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3、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4、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6、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7、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三、如何退还建筑工程质保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综上所述,按照最新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工程质量保修金3%的规定正式实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建筑企业减轻负担。并且按照规定,在工程竣工之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再缴纳质保金。采用其它形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担保的,也不要支付工程质量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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