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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的问题如何

参与过建设工程的朋友都知道,质量可以说是工程的灵魂,也是最最重要的地方,没有质量的工程也就是没有价值的工程,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就有可能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诉讼发生,给整个工程都带来了极大的麻烦,但是如果真遇到工程质量相关的诉讼该怎么办,接下来小编就详细的说说。

一、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诉讼时效的问题如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主要涉及实体法的如何应用,最常见的纠纷类型有工程款纠纷、工期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时效纠纷不仅涉及实体法的运用,也包括程序法的适用。其实诉讼时效也是每一个民事纠纷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也是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重要理由,它在案件纠纷处理中的地位不言而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它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的,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同时,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存在法律的强制性,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确定诉讼时效。再者,诉讼时效是一种私权,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和援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在于:诉讼程序机制的建构实质蕴涵着通过构筑正当程序以保证私权争议获得公正裁判的诉讼理念。如果任由义务人在任何审理阶段行使诉讼时效的抗辩权,则将出现法院无法在一审审理阶段固定诉争焦点,无法有效发挥一审事实审的功能,使审级制度的功能性设计流于形式,产生损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决的权威性、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等问题。

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有的案件跨越时间长久,即便是时间跨越时间相对较短,也容易超过诉讼时效的两年的规定,承包人的施工权益将受到极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 年,但是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将成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是否能够胜诉关键。要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实质上就是要确定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的具体时间。换而言之,当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从法律上讲承包人也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其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就随之而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并非那么简单。如典型案例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罗成仫佬县支行建设合同案中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下:发包人农行罗成支行与河池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河池建筑公司(编制资料)→→农行罗城支行(复查20日)→→建设银行(核准);核准完成后,农行罗城支行(20日内支付工程款)→→河池建筑公司。本案中,发包人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将承包人的编制资料提交建设银行核准,致使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具体付款时间无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也无法起算。

再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宁兴禾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裁判规则如下:建设工程款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合同法》第62条第(四)向的规定随时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但承包人必须给发包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时开始计算时效。

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诸多,之前已有详述在此不再赘述。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文山州建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的裁判规则如下:由于无效合同的无效状态一直在持续,同时无效的合同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故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实质上是请求对无法返还的财产折价补偿的权利,而该权利自合同无效时就享有,而不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拥有。但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折价补偿的权利被转换成一种普通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起算时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次日起开始计算。应当说,本案主要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无效合同时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进行了详细的法理阐述,具有良好的审判指导意义,对司法实践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纠纷类型还包括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问题也涉及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实际上,质量保证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同时其又具有担保功能,以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的工程是否缺陷以及缺陷大小来确定该保证金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关于请求支付保修期的诉讼时效并非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还要加上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间,才能确定保修期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事实上,诉讼时效制度是各国民事法律中普遍存在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基本价值在于“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持社会秩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纠纷都应当把握好诉讼时效这道关,不要让当事人失去了胜诉权或者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二、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有哪些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这些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

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

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

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

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

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

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

小编已经做了介绍,工程质量是所有工程建设者必须重视的,从工程的开始到工程的结束都必须对工程质量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过关,这不仅是为了避免诉讼,更是为了确保工程能够顺利通过验收。顺利交付使用,让建设单位放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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