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发利用水利工程主要目的为灌溉田地、防止洪灾、各方面的供水排水和发电。任何建筑建设工程都需要在竣工时进行质量检测。不仅要求能够正常使用,坚固耐用和美观也在要求之列。水利水电工程根据国家规定检测质量和监督,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和合格,由专人检测。以下是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办法:
一、总 则
1、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是指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潮)、排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及其配套与附属工程的总称。
3、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是指水利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省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4、本办法所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或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并对检测结果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与判定,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测量、检查、试验或度量等也可由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本办法所规定的仲裁检测是指按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根据委托对有质量争议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飞检”是指检测单位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一定数量的突检。
5、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
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验收的重要手段,省内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有检测单位出具的相应规定检测内容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质量评定。
7、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Ⅴ等、拦河水闸工程Ⅳ等、灌溉、排水泵站Ⅲ等、堤防工程4级、引水枢纽Ⅲ等、灌、排建筑物和渠沟3等及以上工程,其余工程可参照执行。
二、检测单位与人员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新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相应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相应业务范围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省外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或有关专业质量检测单位在我省从事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质量检测及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必须事前由项目法人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许可。
2、检测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水利和检测工作的标准、法律、法规、法定计量单位及误差理论等知识,能坚持原则,有较强的事业心。
3、水利部批准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最终检测单位。
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为本省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的最高检测单位。
4、省、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与成熟的检测设备与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2.1、2.2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
(2(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的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3(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4(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5(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由批准检测单位资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检测内容及业务范围
1、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项目法人须根据本实施办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其它特定需要,要求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进行质量检测。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监造)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
特殊工种内容需要检测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
水利工程原材料及水工建筑物质量检测项目和数量应按本办法附录二、附录三执行。
2、省级以上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全省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市级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可从事市、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监工程的质量检测。
3、我省水利工程质量“飞检”由省水利工程质量最高检测单位承担;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也可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对本地区受权水利水电工程实施“飞检”。
4、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按国家、行业规范规定试验数量10%~20%的平行抽检试验,须由监理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或经质量监督单位认可的,在工程所在地有资格对外承担测试业务的试验室进行。
5、 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的检测,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认可,可视其实际情况,在工程建设中分部或分阶段实施。
四、质量检测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委托方应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包括如下事项和内容:
(1)检测工程名称;
(2)检测具体项目内容和要求;
(3)检测的依据;
(6)检测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7)违约责任;
(9)其他必要的约定。
(1)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国家标准、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3)工程承包合同认定的其它标准和文件;
(4)批准的设计文件,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技术说明书;
(5)其它特定要求。
(1)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国家、水利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由检测单位或委托方提出方案,由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确认;
(3)样品应当在工程现场由检测单位自行抽取,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被检测单位出示岗位证书和检测单位的委托抽样任务书;
(4)抽样方法和抽取样品的数量须符合有关标准或检测要求。
(5)仲裁检测,有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各方的共同约定,在征求质量监督部门意见后确定。
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应有二人以上具有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参与进行。
5、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成果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依法独立履行检测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约束和干扰,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与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
(1)检测项目名称(合同名称);
(2)检测委托单位;
(3)检测类别;
(4)检测时间;
(5)检测项目;
(6)抽样方式;
(7)检测数量;
(8)检测依据;
(9)检测地点;
(10)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11)检测内容;
(12)检测结果及结论;
(13)对有关检测事项的说明;
(14)检测现场图象或照片(含检测人员旁站及检测工具和读数);
(15)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报告编写人、校核人、批准人签字;
(16)检测单位盖章。
7、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须按规定编制,内容应客观、数据可靠、结论准确、签名齐全。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具体写明原因。
8、工程质量检测报告须由委托单位送受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将检测报告提交委托单位的同时,立即送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9、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在提交检测报告后,应将原始记录、计算过程与检测报告进行归档。
10、委托单位或当事人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测单位提出,检测单位应及时进行受理与质量分析,并予以书面答复。若委托单位或当事人仍有异议,可向原检测单位或具有仲裁资格的检测单位申请复检,复检检测报告为最终检测结论。
五、 检测费用
1、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或按委托双方议定价收取,检测费由委托方支付。
2、规定期限内提出的复检及仲裁检测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六、奖惩制度
1、对在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作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检测单位与检测人员,可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物质与精神奖励。
2、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该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3、对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伪造或提供不公正检测数据与检测结果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情节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处以罚款、通批评、限制检测范围、降低其资质直至取消检测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 则
1、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用以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办法配合国务院相关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对水利工程的原材料、结构、设备等方面进行检测,适用于各项水利水电工程。该实施办法对检测人员、业务范围和费用均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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