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3、《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国家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十四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1,首先检查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看合同条款的签订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规范的条款不予采纳,例如:执行预算,同时以现在的价格定死,不考虑国家价格变化对就是价格的影响,这样的条款就是超越法律范围,不接受法律约束,就签订了审计也不能认可,还是按照国家现行规定结算。
2,审查招标书、投标书的条款,因为这些条款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与施工日记、监理日记、相核对,看有否说做不一致、甚至根本不按照承诺办事情况,类似这样现象当今非常容易出现,也就是说有的为了中标,投标书说的淋漓尽致、尽善尽美、天衣无缝,而施工期间毫无理睬,如有类似这种情况出现,要按照验收规范进行削减工程价款或处罚。
3,严格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真实有无虚假情况,重复计算工程量,例如;计算墙体工程量时,应当扣减门窗洞口、梁柱所占体积而未扣。
4,审查预算定额套用的是否合规,有没有就高不就低的情况,例如:构造柱套用框架柱、无梁板套用有梁板定额,由此增加工程造价。
5,工程预算中的取费程序是否遵照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系数,有没有自行抬高现象,例如,“现场经费”、“企业利润‘”其他直接费“都是按照不同企业、不同级别核定的,有没有独自心裁,还是怎么多结算怎么记取情况。
6,材料价差是否遵循物价政策或合同约定结算,尤其按照实际发生结算部分,是否千篇一律,一个价,当然一个是“天价”,例如:在一个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若干次购买水泥,而这些商品淡季价格偏低、货源紧张期间就贵一些,结算时理应各时期用的数量用各时期单价,多少为了多结算,就还是一个价,哪个高就用哪个。总之审计时只要认真对待就不会出现偏颇的情况方生。
三、工程结算的时间规定
1、建设工程竣工后28天内做结算。
2、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