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通常根据工程质量损失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基本分类如下:
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5万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
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万元的;
严重影响工程安全或工程使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属于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范围。
(4)项目崩溃或者放弃的;
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目前的状态通常是根据损失的严重程度将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三类:一般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以及三级重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1、质量问题:质量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含维修费用)不足20万元。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质量不合格,需要加强和修理,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理费用)在2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为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2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 - 150万;三级一般质量事故,也就是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至50万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报废、人员伤亡或因疏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就是造成了3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特大桥梁主体结构倒塌;重大事故:10—2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 - 1000万元(不含);大型桥梁结构倒塌;iii级重大事故:1-9人死亡;300-500万;中小桥梁垮塌。
根据《关于报告、调查和处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的通知》,工程质量事故可分为四个等级:
(1)“特别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那些导致的死亡不少于10但不超过30人,还是重伤不少于50但不超过1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不少于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不满十人死亡,十人以上不满五十人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不超过3人、重伤不超过10人、直接经济损失不少于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万元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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