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建成,是需要达标的,如果不达标的建筑,就有质量的问题,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分等级进行评定,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说,还有优良之说。那么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规定的保修期限应为多久?
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水利施工质量的基本特点
对于水利施工工程的质量产生影响的因素非常多,比如:人工状况、机械情况、材料优劣等诸多因素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水利施工工程的质量,特别是水利工程往往是由很多家承包企业共同来合作完成的,所以对其质量的影响因素十分复杂。
水利工程的建设周期一般都比较长,在其建设的过程当中很容易受到各种系统性或者非系统因素的影响,导致产品的质量出现很大的波动。
(三)质量变化非常大
影响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因素十分多,无论哪种因素出现了变动,都会造成一系列施工工程的质量变化。
(四)施工质量具有很大的隐蔽性
在水利工程的施工当中,工序交接往往非常多,因此中间产品与隐蔽工程也就相当多,取样数也会受到多种复杂因素和条件之限制,由此而造成出现误判的机率非常大。
(五)质量检验的局限性比较大
水利工程建筑的位置是固定的,以至于在进行质量检验的过程中难以进行解体或者拆卸,所以在工程终检验收时难以发现工程内在的、隐蔽的质量缺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水利工程规定的保修期应该不少于一年,在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保修期应该通过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出现了永久性的缺陷,那么就不受以上的保修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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