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工程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质量管理规范制度的制定,其能更好地规范各个工作岗位以及工程质量的进行。那么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有什么规定呢?根据相关条例的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实行相关保修制度,最低保修期限的制定和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相互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中,摘录如下: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规定在上文内容中完整展现。同时在相关规定中民却讲述建筑工程的责任与义务,在行使时应当注意规范化 。在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中根据不同类型的设施工程有不一样的保修年限,其中基础设施工程的保修年限为合理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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