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工程倒塌侵权责任的承担者不一定是建设单位,也有可能是施工单位、或者是责任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类型。
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要求是,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应当有过错,但是这种过错是推定的,而不是受害人举证证明的。这就是这种侵权行为责任的特殊之处。
二、建筑工程倒塌责任人是谁?
在工程的建设中,每个单位需要负责的事项都有所不同,哪一项工程出事故就要找那一项的负责人,需要具体的划分,分别认定各方责任。
建设单位负有保障工程安全的义务,因疏忽管理而造成工程倒塌的,则应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还可以在认定工伤后,依据劳动合同要求相关部门支付工伤保险金;工程倒塌若造成人员死亡,事故亡者家属有权向雇主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建设单位想要节省成本,通常都会将辅助工程分包给他人。
在劳务派遣中,由于工人是与派遣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因此无论派遣单位是否有过错,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给工人支付工伤补助,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劳务派遣人员遭受的损失。
(1)工人在完成施工作业时必须遵守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如果因为工人的过错导致工程倒塌,即使建设单位已经尽到了管理义务,由于工人建设施工属职务行为,建设单位也应对外承担责任,工人只能承担内部责任。
(2)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违反规定者,将会被责令停工整改,并处以100元-1000元的罚款。
工程可能会有第三者前来参观,但是建设单位对任何进入工地的人员都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给第三人造成身体损害时,建设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建设单位已经做好了安全措施、给出了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三人仍闯入工地造成损伤的,建设单位可以因此免责。
按照以上的规定,如果工人因为工程受伤,雇主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可以在进行了工伤鉴定之后,向雇主索要工伤赔偿,如果劳务派遣人员受伤,不论是否劳务派遣人的过错,都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由建设单位或者是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因为工人的过错导致工程楼坍塌,工人只承担内部的责任,主要责任还需要建设单位承担,在第三者进入工地后受到伤害,还是需要建设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做出了安全的措施,有禁止无关人员闯入的警示,是第三者私自闯入受伤,建设单位可以免责。
在建工程倒塌后,需要采取拨打急救电话等的方式救治受害者,也需要确定倒塌事故的可能侵权责任方,这些责任主体,若是不能拿出相应自己并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真实证据,那么就极有可能需要需要承担支付受害者医疗费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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