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保险公司涉外业务开办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简称建工险或CAR。它是为了适应现代土木建筑工程对危险保障的需要,从财产险中派生出来的一个新险种。
该项保险的适用对象是外商投资外汇贷款等各种利用外资形式的建筑工程以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经援工程等。保险对象主要有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的建筑工程,例如住宅、办公楼、宾馆、大型商业设施、娱乐中心、标准厂房、仓库、水利、桥梁、机场等。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个工程的整个工期。也就是说,是从工程预计动工之日或首批建筑材料运抵工地之日起,到工程预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如工程验收完毕先于保单列明的终止日,则验收完毕时保险期限亦即终止。若工程延长,即在保单列明的终止日前工程尚未完工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申请延长保险期,并按规定增交保险费。如果工程的某一部分先期验收移交或投入使用,则对该部分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另外,在该项保险中,投保人还可加保保证期保险。一般工程完毕移交后,都有一个保证期限,在此期限内,如发现建筑物质量上的问题,甚至造成严重事故,工程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加保保证期保险后,保险公司对在保证期内被保险人因履行工程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保险保证期与工程合同保证期时间一致,一般为12个月)责任而对工程进行整修、改进、返工、试验等工作时引起的事故而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
该险种的保险金额包括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和对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两部分。前者以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包括运输、关税及其他各种相关费用等。由于大中型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在办理保险时难以正确估价竣工时的实际造价,因此,投保时可先按合同造价或工程概算金额作为保险金额并计算保险费,待竣工后再按实际造价调整保额和保费。如总保额中包括建筑用机器或设备,应另列保额并附清单。如总保额还包括其他承保项目应事先由投保双方商定金额。第三者责任限额以工程期间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来体现,其高低视施工过程可能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最大危险程度,由投保双方商定并据此计算保险费。
涉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是按整个工程期计算的,因而没有固定的费率表。也就是说,其费用的确定取决于工程总保额、工程周期、工程性质、工地周围自然地理条件、承包方式或承包人及工程有关的资信、免赔额的高低、类似工程的赔付情况等等因素。建筑用的机械设备的费率为年费率(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算),因其特点是流动性大、使用期短、且旧机器多、损耗大、小事故多,故费率水平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