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存款人受法律的保护,即存款人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受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的储蓄存款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
第三章 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我国的法律历来重视对存款人在银行储蓄存款的保护,公民储蓄银行遵循的原则是:存款资源、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应当对外予以公告,全面执行好四项原则,做好存款人的保护工作,促进储蓄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