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两种,内部监管即对银行内部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外部监管即来自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本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时,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出示合法的证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随着我国主管银行业务的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的正式成立,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报送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银监会与相关管理机构通过对财务报表的审查,可以发现银行存在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严重者还要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