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申请表;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特殊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不能在前述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并肯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6十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受理决定自动失效。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对拟任该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完整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人凭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力,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