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的同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第一,超过法定利息的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网友提问:担保人给借款人作担保,向高利贷作担保,借款期限一个月,但是一年以后借款人无力还款,放贷人向担保人索要借款,如果诉诸法律,担保人该怎么办?是不是要承担还款责任呢? 当初担保一个月的借款,但是借贷双方却延迟了一年多,中间借款人一直支付给放贷人利息的,担保人中间也再没有任何形式的书面担保,担保人是不是可以以借贷双方未经担保人同意为由,私自延续借贷合同而拒绝承担责任呢?有没有法律依据? 当时借贷利息是月利15%,名副其实的高利贷,是不是不合法?担保人该如何自保? 谢谢!
问题二:高利贷担保
网友提问:我给我的朋友担保了两万元的高利贷,合同上写的期限两个月,超出期限还不上每天加罚500元。我的朋友到期没有偿还,而且已经跑了,我朋友还不上由我偿还吗?还要按照合同上写的那样加罚吗?现在已经超出四个月了,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答:法律只支持法定利率四倍以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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