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指令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接管和指令合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或者被指令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有两种理由要件: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可能发生信用危机,将会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时。
经营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是指诸如管理混乱、决策失误、风险集中,或者违法经营、出现重大经济刑事案件等,这些事由都可能引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危机。信用危机,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存款人的存款,陷入经济困境。如果信用危机不能有效制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会破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相比较,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世界各国都制定法律尽量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严格监管,目的是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从而保障存款人权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注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包括业务重整,但并不意味着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业务机构眼主体资格的变更。而合并则是指在组织机构、地址、经营范围等方面的重大变更。被接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因接管而发生变化,而被指令合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则肯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