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账支票填写的内容是哪些
支票涉及的范围广,金额大,因此,支票的填写是有一定规范的。《票据法》中对于支票的填写有明确的规定。支票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招商银行案例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1、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支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绝对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必填的记载事项如欠缺某一项记载事项则该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如果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则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则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3、非法定记载事项:
(1)支票的用途;
(2)合同编号;
(3)约定的违约金;
(4)管辖法院等等。
非法定记载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1、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转账支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转账支票到期日前背书。
3、转账支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转账支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4、 以背书转让的转账支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转账支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转账支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转账支 票权利。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转账支票的背书人与受让转账支票的被背书人在转账支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5、以背书转让的转账支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6、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转账支票上的效力。将转账支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转账支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7、背书人在转账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转账支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转账支票权利。转账支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转账支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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