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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经济来往中很多时候都有用得着支票支付的情况,对于支票支付就有了支票背书的情况出现,关于支票背书很多人都知道,在支票的票据的背书栏加盖公司的印章即可,因此都觉得非常简单,但是殊不知关于支票背书还有很多的要求需要遵守,除了要求还有很多的关于支票背书的注意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一、关于支票背书要求
1、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二、关于支票背书的注意事项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支票背书的要求一定要熟练掌握,按照要求背书或者不背书的按照要求处理,而关于支票背书的注意事项一定不要忽视,比例支票背书附有条件的话就不会再有票据上面的效力,依照法律支票背书转让的时候,不得冻结支票上面的款项等等,除了注意事项,关于支票背书的法律规定一定要知晓,以免发生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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