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具有票据的一般性能,属于无条件制度的票据。本票的基本关系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在本票中,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个人,与汇票不同,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资格和保证支付本票的义务。
第三章 本票
第七十三条 【本票及其范围】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七十四条 【出票人资格】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第七十七条 【见票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付款期限】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七十九条 【逾期提示见票的法律后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第八十条 【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在本票上,出票日期是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本票的付款期限也是在出票人开具本票之日起的两个月内进行兑现。在两个月的时间内,本票是一直有效的,如果超过两个月没有兑现,则要承担票据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