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签字,签字人称为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企业可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以取得非货币资产时,如原材料,固定资产,库存商品等。企业在转让该资产时,要在备查簿中登记被背书人、转让日期、到期日、合同号、领用部门、领用人员等相关信息并进行如下帐务处理: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帐面余额)
若是采购货物提前支付货款
借:预付帐款「票据的面值」
或是采购货物先收到发票后以汇票支付货款
借:应付帐款「票据的面值」
企业对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在法律上负有连带清偿的经济责任。即若付款人到期无力支付票据款额,持票人可向背书人及其前手、出票人付款人等追索欠款,各背书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即会产生或有负债。
二、背书的基本方式
折叠 限定背书
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 ·特定背书。又称记名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
折叠 空白背书
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为记名票据,不存在空白背书。[1]
折叠 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大都给开证行。记名背书在日常业务中较少使用。保险单据做成记名背书意味着保险单据的受让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如果不是我方出口公司,而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 LTD”,我方出口公司不用背书。如被保险人需转让海运提单,保险单据上则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的“××Co. LTD.”背书。必须注意,如果保险单据的被保险人是托运人即我国外贸进出口公司或企业,根据信用证的不同规定,有时可做成空白背书,有时也可做成记名背书。
关于应收票据背书怎么核算这个问题,是必须对在备查簿中登记的被背书人、转让日期、到期日、合同号、领用部门、领用人员等相关信息进行一些帐务上的处理,背书的方式有很多种,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背书票据转让是一个法律上的术语,具有专业性,理解起来会非常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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