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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在公司设立、登记、发行证券中常出现的一种犯罪。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繁荣,公司企业的不断增加,这类犯罪也逐渐增多。那么根据法律中的规定,究竟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呢?而在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需要考虑到立案标准。究竟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又是如何规定的?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

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行为人须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的心态。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对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是明知的,对非法批准、登记可能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持放任态度。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二)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四)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五)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此时已经清楚什么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了吧。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判断,不仅要求较高的刑法学知识,对公司、证券法的相关知识也较高。而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构成此罪的只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且在主观心态上面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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