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总则的规定,许多学者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三公原则、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守法和禁止不正当交易原则、分业经营与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管原则、国家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依法审计原则等(每条一原则)。我们认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彻于证券法各项制度,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体现了证券法的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应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依此原理,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包括以下几项:
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而这一原则中的公平与公正要求则具有从属性意义。自从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首创这一原则以来,它在各国证券法中一再被强调。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制度,任何类型的证券发行与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性原则进行,以使得投资公众对于其拟购买的权利财产具有充分、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受误导的了解。中国证券法规中关于招募文件必要条款和必要内容的规则、关于证券招募文件统一披露的规则、关于发行人负有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则、关于发行人与承销人对信息披露质量保证的规则都不过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在中国证券法规则尚不完善的条件下,三公原则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值得说明的是,公开性原则并不意味着证券发行仅应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也不意味着证券交易仅能采取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形式。但中国目前的法规尚排斥私募和多元化的交易市场。
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新颁的《证券法》确认,证券发行与交易除受三公原则支配外,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此原则,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大户操纵行为和其他一切不公平交易行为,均不具有合法效力,并应导致违法行为责任。在目前证券法规则不甚完善的条件下,证券发行与交易中许多不当行为的合法性显然应当依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证券发行与交易统一监管与核准原则。
中国目前对各种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尚采取严格的审查批准制度而非注册制度。任何人发行任何证券,或者任何证券进入任何类型的交易市场都必须经过政府机关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实质审查和批准,对于境外证券发行与上市实际上采取特许制度。根据《证券法》第7条、第8条、第10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188条等大量的规定,未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而进行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均被视为违法行为,核准原则显然是支配现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在《证券法》制定中,对于采取核准性原则问题曾引起了较大的争议,现行《证券法》实际上确立了由证券监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共同负责证券发行与交易核准的规则(第10条),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交易依法进行核准(第43条)。
相信看完上述的介绍,大家对于我国证券法原则有了一定的了解。在进行证券交易的过程中,大家应该时刻遵守相关原则,了解相关法律,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只有了解了相关信息,才能更好地进行证券投资。在选择证券投资之前,要先确定自己是否能够承担相关风险,不能只关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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