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公正廉洁,克已奉公;(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主管金融业的职能部门,实质上属于国家机关,因此,本条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属于国家的公务员,应遵守国家有关公务员行为准则的规定,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人民银行能否发挥中央银行的作用,关键在于它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能否正确履行各自的职责,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本法将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规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定义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同时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这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本条规定至少有三方面的作用:(1)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工作始终向国家整体利益负责,而不是向某些局部、部门或机构利益负责;(2)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执行政策时,对任何金融机构保持公正地位;(3)增强中央银行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透明度,提高中央银行工作人员接受国家与社会监督的自觉性。